来源:深圳市快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2019-08-03
近年来,由于危险品瞒报、错报、漏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层出不穷。在海关申报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很多人混淆。这两个概念既相似又有区别,涵盖范围既重叠又有不同。
一、概念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区别:
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且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
二、判定依据及分类
危险化学品
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判定标准,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原则,将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
物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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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 |
退敏性爆炸物 |
易燃气体 |
气溶胶 |
氧化性气体 |
加压气体 |
易燃液体 |
易燃固体 |
自反应物质和 混合物 |
自燃液体 |
自燃固体 |
自热物质和 混合物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
氧化性液体 |
氧化性固体 |
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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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腐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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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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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毒性 |
皮肤腐蚀/刺激 |
严重眼损伤/刺激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
致癌性 |
生殖毒性 |
特异性靶器官一次接触 |
特异性靶器官反复接触 |
吸入危害 |
环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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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水生环境 |
危害臭氧层 |
危险货物
确认原则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基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分类原则,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
爆炸品 |
气体 |
易燃液体 |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
放射性物质 |
腐蚀性物质 |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
区别:
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许多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型)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三、海关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中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危险化学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产地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危险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产地检验”,经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俗称“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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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须依法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其中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举个例子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口一批黄原酸盐,经查询该产品未列入《法检目录》,但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
首先该企业应向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检验合格并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按标准规范包装完成后。向产地海关报检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并申请该批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经产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取得相应电子底账号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运抵离境口岸后,经口岸海关查验合格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