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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关于EVFTA协议中C / O提交时间的通函生效

来源:深圳市快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2021-03-01

 

2021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第07/2021号通知/ TT-BTC,其中规定了根据《社会共和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提交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时间。 EVFTA协议)。

07/2021号通知/ TT-BTC规定,海关申报人应按照第38/2018号通知/第20 / TT-BTC号公告第1条第7款的规定,在执行海关程序时提交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财政部长第4/2018号决定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确定。

特别是,在07/2021号通知/ TT-BTC第3条第1款b项中,规定了海关程序适用进口税率时缺乏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规定。根据《 EVFTA协议》,海关申报人必须在进口海关申报单登记之日起2年内,在进口海关申报单上申报迟交原产地证明,并可以在海关申报单中作出其他申报和原产地证明。在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内。

如果海关申报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进口商无法控制的其他有效原因在第3条第b款第b项规定的有效期限后提交了原产地证明,或者在其他迟交情况下,则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并决定根据《 EVFTA协定》适用特别优惠进口税率。对于其他迟交商品,必须在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内进口货物。

根据EVFTA协议对适用特殊特惠进口税率的商品原产地进行检查和确定,符合2018年4月20日发出的第38/2018 / TT-BTC号通函。于2020年9月5日发布的62/2020 / TT-BTC修订并补充了第38/2018号通函/ TT-BTC和相关指导文件的若干条款。

对于2020年8月1日至本通函生效日期之前登记的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如果符合所有法规以享受优惠进口税率,尤其是根据EVFTA协议第111/2020号法令/ ND -政府于2020年9月18日签署的CP,规定越南在2020-2022年期间对实施EVFTA协议的优惠出口关税和特别优惠进口关税,并以高于EVFTA协议和法令中规定的税率的税率纳税根据第111/2020号/ ND-CP的规定,海关申报人应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以处理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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